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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

2017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

发布时间:2017-03-21 09:51:29阅读:1680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科学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2017年兽医工作要点,我部组织制定了《2017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目标要求,国家组织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马鼻疽、马传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优先防治病种,血吸虫病、包虫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以及非洲猪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蓝舌病(欧洲8型)等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疯牛病监测计划另行下发),重点做好“3+2”病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马鼻疽、马传贫)监测工作,全面落实H7N9流感剔除计划和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本计划涉及的其他动物疫病病种,各地应按照国家动物疫病防治指导意见做好监测工作。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病种分布状况和流行态势。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继续做好固定监测场点的监测工作;在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监测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新城疫等动物疫病的定点监测工作(定点监测方案另行下发)。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要重点对禽流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病种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继续推进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与评估。强化外来动物疫病、新发病监测预警和风险分析评估,为防控决策提供依据。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推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时,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农业部第898号公告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各省(区、市)要科学设计监测实施方案,继续做好主动监测,加强被动监测,强化对各地报送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逐步探索将动物诊疗单位、养殖和兽药生产企业相关疫病诊断检测信息纳入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系统。根据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采样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和信息上报工作,提高监测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二)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国家和省级监测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地市级和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原学监测。中央下达经费重点用于开展口蹄疫(A型、亚洲I型、O型)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监测、布鲁氏菌病血清学监测、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监测、血吸虫病查治、包虫病监测驱虫、H7N9流感监测和小反刍兽疫监测。有条件的省份可开展布鲁氏菌病病原学监测,及时掌握病原分布状况,分析疫病流行趋势。同时,各地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与评价,及时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三)定点监测与常规监测相结合。各地应持续开展定点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具有地理分布的监测调查数据,科学研判疫情态势。同时,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生产情况,继续做好常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专项调查与紧急调查相结合。各地要持续跟踪动物养殖、流通、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动物疫病流行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基本流行病学信息,开展专项流行病学调查,定期分析疫病发生与流行风险,提高早期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紧急疫情,要及时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五)疫病监测与净化评估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种畜禽场疫病监测力度,大力推动种畜禽场和乳用动物养殖场的监测净化工作,鼓励、支持和引导规模养殖场主动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工作,对相关养殖企业开展净化效果评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动物疫病净化效果的监督监测,加大对相关养殖企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任务分工

  (一)农业部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制修订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及时发布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组织做好动物疫病检测诊断制品质量监管。

  (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其他相关诊断检测兽医实验室(见附件29)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本计划。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组织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调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其他相关诊断检测兽医实验室开展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制定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各地开展监测净化与评估工作。对部分种畜禽场和屠宰场开展直接监测。组织开展监测技术培训。及时完成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定期开展监测结果分析评估、疫病形势会商工作。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及时开展紧急监测诊断工作。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病种疫苗质量监管和疫苗质量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检测诊断制品标准化和质量监管工作。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按照本计划要求,制定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分中心、各有关单位和其他相关诊断检测兽医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外来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禽流感、口蹄疫等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结核病等相关诊断检测兽医实验室按照任务分工,做好疫病监测诊断与技术培训,配合各地做好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农业部兽医局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负责禽流感病原学监测和分子流行病学比较分析,跟踪病毒变异情况,开展禽流感检测诊断与阳性样品的复核确诊、病原分析和技术研究储备。重点做好家禽野禽界面、重点湖区湿地的监测工作,必要时,配合相关省份开展市场链调查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扬州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分别负责重点地区市场链调查、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家禽野禽界面禽流感监测工作。

  ——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负责口蹄疫病原学监测和分子流行病学比较分析,跟踪病毒变异情况,开展口蹄疫检测诊断与阳性样品的复核确诊、病原分析和技术研究储备。重点对部分省份生猪屠宰场、免疫无口蹄疫区及相关地区开展监测;会同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新疆畜牧科学院,开展西南西北高风险地区的口蹄疫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其他相关诊断检测兽医实验室,主要承担专项疫病监测诊断及相关技术研发与储备。

  (三)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本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做好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国家计划要求,组织做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申请评估免疫或非免疫无疫区所在地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依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执行。

  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与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其他相关诊断检测兽医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现阳性样品应及时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或相关诊断检测兽医实验室进行分析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开展采样监测时要做好人员防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和感染。各地要建立健全采样监测各项管理制度,兽医技术人员在采样时要规范填写采样记录单和问卷调查表,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在送检样品时必须同时上报采样记录单和问卷调查表。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送检样品时,要认真查验采样记录单,并按规定保存。送检、接收样品要逐级履行登记、审核、签字、盖章制度。

  四、监测结果上报和信息反馈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管理,加强监测结果的应用,强化信息共享。

  (一)国内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

  1.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按要求将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疫情信息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半年一次将监测分析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分别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2.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同时定期将畜牧业生产、屠宰加工、畜禽价格、动物免疫情况等流行病学信息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全年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工作总结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其他相关诊断检测兽医实验室每季度向农业部兽医局报送一次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对发现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需要快报情形的,应以快报形式及时上报。各有关实验室要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上传相关疫病监测信息,实现数据共享。每月30日前通过网络报送本月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结果,并及时抄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样品来源省份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全国六大片区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每半年报送一次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至农业部兽医局,同时抄送或通过网络系统通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全国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进展和专项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同时抄送或通过网络系统通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紧急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并在解除疫区封锁后,将应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评估报告,以及省级专家组审核意见报农业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二)外来疫病监测结果报送

  1.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和各相关诊断检测兽医实验室,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临床监视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相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全年外来动物疫病监测监视结果和工作总结报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2.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上季度的全国外来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汇总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的报告与处置

  对需要快报的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各地要以快报形式报农业部兽医局,并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派人或以邮寄方式将阳性样品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进行分析鉴定,对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信息反馈

  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其他相关诊断检测兽医实验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在按规定做好信息上报的同时,要将相关结果及时反馈给样品来源地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采样场点,确保各采样场点及时掌握畜禽健康状况。

  五、保障措施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农业部兽医局将根据各地、各有关单位对本计划的执行情况,特别是疫情或监测阳性结果上报和样品送检情况,结合“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对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开展评价,并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相关奖补机制。

  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各省(区、市)计划所需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费预决算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经费监管,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来源:农业部   整理:ANNA